• 參照高雄市都內特定工廠變更初審檢核表內“應檢附無法納入通盤檢討辦理之原因“;法源為第十六條: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人民申請變更都市計畫或建議,除有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情事外,應彙集作為通盤檢討之參考,不得個案辦理,零星變更。
  • 都市計畫法第24條參照: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條規定辦理。
  • 都市計畫法第27條參照: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變更程序需確認:都市計畫原則上應以通盤檢討方式啟動變更,現行個案變更申請需經主管機關審議同意。中央地方通盤檢討經監察院糾正後,內政部發函明確指出審議個案變更應按下列原則: (一)涉及都市計畫認定個案變更程序部分,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具變更理由、具體事業及財務計畫、辦理時程與急迫性、無法納入該地區通盤檢討辦理之具體說明等項,會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共同認定之。 (二)下列各款情形者,不宜認定辦理個案變更: 1.已列入地方政府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重大設施建設計畫,但尚無具體建設計畫內容者。 2.已有具體建設計畫內容,但無辦理之急迫性者。 3.其他無法提出辦理急迫性之個案情形 特定工廠循個案變更需具體說明重點: 急迫性 無法納入該地區通盤檢討辦理之原因 這兩個理由如經主管機關認定無理由,僅能配合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期程,惟需仍由申請人申請辦理變更細部計畫(主計由主管機關提出)
中華民國 111 年 4 月 13 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110804877 號令訂定,自即日生效

陳述消防設施改善案例分享簡報

(活動播放用)納管及特定工廠_簡報(16:9)1130716_對外 (1)

解釋函彙編

【大法官解釋】 都市計畫草案辦理公開展覽前應行注意事項【中華民國國土管理署】

解釋爭點: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變更,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得否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參考文件